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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2-07-19

1、如何签定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经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种灯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四)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例如,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一般不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动者同意接受用人单 

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等。

(六)合同终止条件 

即关于劳动合同在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哪些条件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 

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或司法制裁。 

此外,还有特殊法定必备条款。这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合同必备条款。 

2、试用期如何约定?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无理由走。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试用期合同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3、最低工资及劳动时间如何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要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是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代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4、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是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签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第二,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第三,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毕业生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得天独厚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讲多麻烦。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或增加某些条款,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5、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6、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法》指的劳动争议,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种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60日内,专家建议,当事人仍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的裁决后,再凭这个“驳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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